财产性判项履行问题解答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说说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涉及到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及其与减刑假释之间联系的那些事儿。
自监狱公众号开通以来,很多服刑人员家属通过公众号或者电话向我们咨询关于罚金、民事赔偿、退赔、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的问题。
罚金、民事赔偿等相关财产性判项的问题,还是非常重要的,监狱公众号也曾对罚金履行的问题推送过一篇文章,但因政策法规略有调整,有了一些变化。
小编就借此机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和2019年11月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说说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涉及到的财产性判项的履行及其与减刑假释之间联系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财产性判项?
财产性判项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对当事人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责令退回(继续追缴)赃款、附带民事赔偿等项目。广东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也明确: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
不只是罚金重要,其他的需要缴纳的款项也要重视。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
罚金是对犯罪人实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属于财产刑,它是以剥夺犯罪人的金钱为内容的。
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执行的可能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定范围(数额)的金钱,也可能是其他资产。
罚金和没收财产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如果哪天一个人跑到你家说要没收你的财产你就赶快报警吧。
而财产性判项的另外两项,退赃和民事赔偿,属于对被害人一方的赔偿性项目。拿了人家的要退,损害了人家的要赔。道理很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谁来执行?执行完了钱去哪了?
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大众都有这个疑问,我的钱到底应该交给谁?
找法院最靠谱,谁判的就找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20条规定,罚金与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至于退赃和民事赔偿,履行时可以找法院作为见证。
交完钱就完事了吗?当然不是,一般向原判法院申请履行,由原判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处理,或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缴纳完罚金后,法院或银行会开出缴款收据,请及时将收据原件提交到监狱机关查检留存。
缴款收据交给监狱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在会见时将票据交给所在监区或监狱刑罚执行科;二是通过邮寄、快递的形式,寄到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假如是家离监狱很远,近期又不会到监狱会见,可以使用这种方式。
3、可以将罚金交到监狱吗?
答案是“千万别”。为减轻家属履行罚金判项来回奔波之苦,梅州监狱曾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建立了监狱代扣缴模式,为服刑人员缴交罚金开设绿色通道,一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后因各地法院加强了财产性判项的执行工作,导致个别服刑人员在监狱代缴之后原审法院又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出现重复执行的情况。当前,监狱只协助办理从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账户扣缴罚金,零花钱账户一律不予办理。
所以,千万不要将原本打算履行财产性判项的钱打到服刑人员在监狱的个人零花钱账户上。
4、财产性判项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么?
只有罚金可依法减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另《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有这两条高大上的规定给你撑腰,要是真困难的话就申请减免吧,不要不好意思。
何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罚金减免可以向原判法院进行申请。
赃款和民事赔偿是退赔给被害人,法院无权直接裁定减免。不过罪犯及其亲属可以与受害人(及其亲属)针对退赔的数额、履行时限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解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没收财产刑的性质决定了不能减免。
5、减刑或者假释的时候再履行行不行?
可以,但不建议。
依法履行财产性判项是罪犯的义务,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及时履行,也是考核罪犯是否有悔过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个别服刑人员在申报减刑时才想去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往往事与愿违。原因在于履行财产性判项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家人没时间、找错执行机关、被害人不接受赔偿、找不到被害人等等。因此,不要等差不多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才去履行,建议服刑人员一定一定要尽早履行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
6、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的后果?
狱内影响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第七条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出狱后影响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重要的就是信用惩戒,这是大招,不要以为无所谓,等办不了信用卡、贷不了款、坐不了高铁、甚至连住个稍微好一点的酒店都受限制时你就知道它的厉害了。
忠告大家:为了生活顺心,不要做老赖。
7、履行财产性判项不是花钱买减刑、假释。
很多时候,在服刑人员以及家属甚至是社会大众的心里,都有这么一个想法“减刑需要履行财产性判项,难道是花钱买减刑?”
这是绝对错误的。财产性判项是法院依法判决产生,罚金、没收财产上交国库,退赃、民赔则是给被害人或单位。
通俗点来说吧,如果有人告诉你,花钱能减刑,那绝对是骗子。这些人不光想黑监狱,还想黑走你的血汗钱。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不是商店,如果花钱能出来的话,那么多有钱人早都出狱了。
减刑假释是很严肃的执行行为,有完善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而且,监狱提请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是受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8、没钱履行开个家庭困难证明就可以了吗?
不能履行时,开具困难证明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最最重要的是要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根据广东省两院两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后,如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如实向执行机关申报个人财产情况。申报有财产的,罪犯应当说明财产情况;申报无财产的,罪犯应当提交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去向,家庭及经济情况,判前职业及收入等)或者证明材料。罪犯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的,执行机关不得报请减刑、假释;已报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退案。”
除了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外,监狱还会考虑狱内消费情况、判处的金额、能否合理使用零花钱、劳动报酬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等等。
9、两个错误的观念
偶尔遇到家属或者服刑人员会说:人都进来了还要给钱,或者说该交的钱都交了为啥还不给减刑?
是这样子的,财产性判项与入狱服刑是并列关系,不是二选一的问题。法律不容许花钱免服刑,也不容许靠服刑来躲避法定的附加刑和应有的赔偿。
至于交了钱却还不给减刑,这个涉及到办理减刑的条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可以看出,履行财产性判项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还有其他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不意味着交了钱马上就能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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